社區評鑑改為每二年進行1次
台灣新聞網記者廖大約/南投報導
2008.10.27
南投縣政府表示,為配合內政部最新修訂的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實施要點中,將社區評鑑改為每二年進行1次,南投縣政府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要點,也在聽取各鄉鎮公所意見後修訂,使縣內社區發展工作評鑑更能符合實際需求,與社區作更深入的了解與溝通。
社會處表示,因應中央修改實施要點,縣府特別聽取各鄉鎮市公所的意見,彙整後修改重點主要是針對鄉鎮市公所的評鑑,將會比照內政部評鑑方式,改以每二年評鑑一次方式辦理,即98年度不予評鑑,99年度始予評鑑。但對社區發展協會評鑑,仍會維持每年進行,期讓社區每年皆可接受政府輔導,避免社區因無評鑑而造成中斷停滯情形。
另,為鼓勵社區發展將提高社區獲獎比率,縣獲獎比率將由94-97年度平均43.6%調高至98年度68.4%,並將社區獎勵名稱修改與內政部相同,訂為優等、甲等及單項特色獎3個級距。而在總獎金金額不變的原則下,縣府也將公所受評鑑與否的獎金分配方式,重新做了調整。
其中未評鑑公所之98年度評鑑,成績前三名者為優等,成績第4名至10名者為甲等,第11名至14名者則為單項特色獎,獎金各為12萬、6萬及3萬元。而有評鑑公所之99年度評鑑獎金,分配後則各為15萬、5萬及2萬元。另外,鄉鎮市公所成績第1名者獎金為10萬元,第2至3名獎金則各為5萬元。
而,為鼓勵績優社區參加內政部卓越組評鑑,這次修正要點中也刪除了三年內不得參加縣評鑑的規定,但曾獲內政部社區評鑑優等或甲等社區再參加者,則須比照內政部卓越社區評鑑標準。
另外,南投縣社區評鑑委員的組成,將會增加聘請績優社區實務工作者擔任,以示對績優社區肯定並鼓勵幹部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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