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提高標準扣除額等額度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08.10.23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財政部所提「所得稅法」第17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及「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未來所得稅將提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之額度。
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財政部這次參採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之建議,擬具此2項修正草案,符合賦稅改革輕稅簡政的目標,就長遠而言,對於國家經濟、稅制及財政均將發揮正面之綜效。
劉兆玄並指示財政部積極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財政部表示,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受薪階級及弱勢團體之租稅負擔。標準扣除額之額度,單身由現行46,000元提高至60,000元,有配偶者由現行92,000元提高至120,000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現行78,000元與77,000元提高至100,000元。
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由現行「每戶」扣除25,000元,修正為,按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人數「每人」計算。上述相關修正內容自98年1月1日起施行。
至於遺產及贈與稅部分,財政部表示,由於租稅課徵,應同時兼顧經濟發展、社會公義、國際競爭力及永續環境,為配合我國整體稅制改革輕稅簡政目標,將最高稅率由現行50%調降為10%、並簡化為單一稅率。
此外,為落實遺產稅平均社會財富之目的,並使一般中小額財富者免於遺產稅負擔,將遺產稅免稅額提高為1,200萬元。
贈與稅免稅額亦配合調整為220萬元,以減輕贈與稅課徵對財富移轉時點之干擾,增加財產運用效率。
財政部表示,本此亦修正改進繳納制度,放寬分期繳納規定,將分期繳納之期間由現行2年延長為3年,使納稅義務人有較充裕之時間籌措現金繳稅,並疏減實物抵繳案源。
同時規範不易變價或時價下跌財產得抵繳之稅額,以該課徵標的物之應納稅額為限,以避免侵蝕其他財產之應納稅額。
同時將處罰合理化,將未依限申報、短漏報案件之處罰倍數,由現行「一倍至二倍」修正為「二倍以下」,俾稽徵機關裁處罰鍰時得審酌相關因素,以求處罰允當。
財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亦顧及彌補地方財源,明定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以避免影響地方政府財政收入。
財政部說,透過這次所得稅修法,可使全民普遍減輕租稅負擔,預計360萬戶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受益,增加消費能力,遺贈稅修法有助降低租稅規避誘因,同時使中小額遺產繼承或財產贈與案件免於遺產稅、贈與稅負擔,達成擴大稅基及其他誘發效果,以活絡經濟,培養稅源,增加稅收,改善所得分配,增進租稅公平,使全民均可共享賦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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