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08.10.16
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修法主要因應國家整體發展的需要,並落實政府產、學、研合作及公教分途政策。
教育部表示,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將明定專任教育人員的兼職範圍、核准程序及投資限制。
另,為因應國家科技發展、促進產學合作及強化公司治理成效,明定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的專任教師,得至營利事業兼職,其受學校分配以技術作價取得營利事業的股權,不受投資比率的限制。
此外,也明定專任教育人員得辦理留職停薪的依據;並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的專任教師,因產學合作,得借調至民營事業機構擔任專職。
教育部表示,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方面,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規定提升至本條例予以規定。
另,明定教師依法借調民間機構任職並回職復薪者,得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併計退休年資。
同時,也明定教師配合產、學、研合作等情況借調期間符合應即退休條件者,得於65歲之日起5年內辦理退休,並於符合第8條之1第3項、第4項及第6項補繳規定時,得補繳借調期間的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併計退休年資。
教育部,另就「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部分,明定教職員於停聘、休職、因案停職或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其遺族得依本條例辦理撫卹。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65歲前未回職復薪,於65歲之日起5年內死亡者,亦同。
也明定教育部介派公、私立學校之護理教師在職亡故時,其遺族得依本條例辦理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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