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公司積極檢漏主動取締竊水
記者張俊夫/台中報導
2007.12.09
台灣自來水公司漏水防治總隊積極檢漏,主動取締竊水,展現全方位作為,成果豐碩。除了主動加強取締竊水案件之外,水公司也提供獎金,對於提供竊水線索的舉報人,給予重賞。
台水公司先在去年10月5日成立漏水防治總隊及北區隊試辦相關業務,今年4月30日再成立中、南、東區隊,正式宣告整體成軍全面運作。漏水防治總隊成立迄今,積極投入檢漏工作,檢漏管線長達18,998公里,檢出地下漏水案件2,610件,檢出漏水量每天146,681噸,防治總隊同時還主動取締竊水案件,展現檢查漏水全方位作為。
現今社會少數民眾仍心存僥倖,總認為在地底下私接自來水伎倆很難被察覺,殊不知「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水公司檢漏人員專業技能高人一等,以「一步一腳印」踏實作風實地檢漏,很容易檢出竊水者,竊水者除了要被罰繳交追償水費,也可能吃上官司,民眾千萬勿心存僥倖,貪小便宜,否則會「賠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償失。
自來水公司漏水防治總隊在今年6月4日啟動「澎湖抗旱檢修漏專案」,全力投入澎湖地區檢修漏工作,經過兩個月的努力,檢出的漏水量,移轉為用戶用水量,並延長水庫蓄水量使用時間,到了8月終於盼到帕布、梧提、聖帕三個颱風,帶來豐沛的雨量,解除了台水澎運及澎湖地區乾旱缺水之苦。
水公司原本預計在8月中旬啟動的「台水澎運」機制因為旱象解除而暫停實施,替公司節省一筆可觀的費用支出。水公司在檢漏的同時也積極取締竊水案件,短時間內取締竊水案件澎湖地區有17件、屏東地區8件,追償水量172,158噸,追償水費190萬元,成果相當亮眼。
依據自來水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構成竊水罪的情形有四種:一是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在自來水事業的供水管線上取水;二是繞越所裝量水器(水表)私接水管。三是毀損或改變量水器(水表);四是未經自來水事業許可,擅自開啟消火栓取用自來水(因消防需要而開啟不在此限)。以上四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就成立了竊水罪,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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