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集修正垃圾衛生掩埋場管理條例
台灣新聞網記者顏高/集集報導
2008.10.09
集集鎮公所提案,為修訂「集集鎮垃圾衛生掩埋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
集集鎮民代表會,以里長、鎮代及鎮民均有疑慮,等召開地方說明會後,再予審議。
集集鎮民代表會召開臨時會,集集鎮公所提案,為修訂「集集鎮垃圾衛生掩埋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經公所同意進場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每公噸收費不得低於新台幣柒佰元﹙修正為一千二百元﹚,每月總量不得超過三百公噸﹙修正為六百公噸﹚。
集集鎮民代表陳坤隆、蔡元周、蕫孟凱及吳榮志等指出,鎮長曾經表示 一般事業廢棄物不再進場,今又要進場,每月總量不得超過六百公噸,增加一倍。
里長、鎮代及鎮民均有迷糊、疑慮,防水、排水是否做好。有沒有召開地方說明會向鎮民解釋疑慮等。
鎮長莊瑞麟解釋說:真垃圾﹙未燒毀﹚不進場,底渣﹙己燒毀之灰渣﹚才進場,並經環保局評估後同意進場,公所將做調查及溝通。集集鎮民代表會將等召開地方說明會後,再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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