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同事薪資償還家人喪葬費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10.09
九十四年曾在苗栗縣府建設局,擔任臨時人員的四十二歲女子吳秀蘭,在職期間為了償還家人的喪葬費用,利用工作之便,將同事的薪資、差旅費共廿八萬元挪為己用,遭到苗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吳秀蘭在九十四年擔任縣府建設局臨時人員時,利用協助建管課總務人員領取薪資、差旅費時,竟利欲薰心,兩個月內八次將十餘名同事的薪資、差旅費放到自己口袋,不法所得總計廿八萬五千餘元。
見薪資遲遲未進戶頭的同事,很快就查覺有異,十多名受害人連名告發,並由檢察官依業務侵占提起公訴。
吳秀蘭坦承因家中辦喪事積欠債務,才想出這辦法,法官念她無前科在案,犯後又頗有悔意,並與多名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法官僅依連續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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