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政策釋利多鼓勵業者投資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10.08
為有效運用經濟誘因來改善空氣品質,環保署繼97年3月7日發布實施「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後。
另,為達到氮氧化物排放量削減目的,又於97年8月5日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以鼓勵業者積極投資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苗栗縣環境保護局今表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係為鼓勵業者於購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時,給予適當的補貼,並以空污費減免方式貼補。
其減免方式分兩大項:一為防制設備新設購置成本減免,最高可獲得30%減免額度;另一為防制設備操作維護耗材費用減免,最高可獲得20%減免額度。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則針對「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固定污染源,增(裝)設選擇性觸媒還原設備(SCR),且符合排放氮氧化物低於40ppm、排放濃度低於排放標準值50%或環境影響評估排放濃度承諾值80%者,給予空污費6折優惠,並自97年10月1日起適用。
環保局表示: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為階段性環境管理手段,並非目的,主要目的係為透過經濟誘因達到淨化空氣品質目標。
而這次發布辦法項目,主要在提高氮氧化物防制處理效率,降低業者投資防制設備及操作維護營運成本支出,同時減少臭氧前驅物質氮氧化物排放量,達互惠雙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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