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
台灣新聞網記者蔡鳳敏/ 雲林報導
2008.10.03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業於 95年11月1日 由內政部會銜經濟部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起施行,為落實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安全管理,相關場所應自管理辦法公布施行日起兩年內依管理辦法第79條規定完成場所位置、構造及設備改善,其期限將於97年10月31日屆滿,到時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場所,將依違反消防法第15條及第42條規定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相關規定或申請書表請洽消防局或由消防局網站下載使用。
雲林縣消防局局長楊毓麟指出,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係以維護公共安全為前提,惟管理辦法規定繁瑣,常造成業者無所適從。楊毓麟指示,以轄內三個大隊為單位,由嫻熟法令同仁組成輔導小組針對縣內列管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依管理辦法規定,進行實地輔導,協助業者提具改善計畫。
蘇治芬呼籲,有鑑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如發生意外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將造成嚴重危害。因此,請相關業者務必於97年10月31日前改善完成,以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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