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公民投票法修正案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08.10.02
內政部今天於行政院院會,提出撤回前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
內政部表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前,經行政院於今97年2月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該草案因大幅調降公民投票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各界對於門檻是否維持或調降意見不一,尚待凝聚共識。
內政部表示,依今年7月11日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公民投票法」第35條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規定,將於1年後失效(即98年7月11日)。
基於尊重上述司法院解釋,該法有關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方式,有妥慎規劃必要。因原送修正草案已未能符合當前政治環境需要,故將函請立法院同意撤回原送修正草案。
內政部說,配合今年1月12日、3月22日共舉辦4項公投案實施經驗顯示,國人對於公民投票應審慎看待,以及強化公投結果之民主正當性,期待甚深。
為使「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更為周延,更符合國人期待,修正草案撤回後將儘速重啟修法作業,並參酌各方意見積極重行研議,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45號解釋意旨及促使公投制度發揮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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