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不以禁止處分財產為限
台灣新聞網記者夏起玲/中市報導
2008.09.29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應繳納稅捐逾期未繳,國稅局既已就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遭該處執行扣押薪資?
該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
惟禁止財產處分,僅是國稅局所做的稅捐保全措施,並非限制稽徵機關不得再移送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的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行政執行處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財產中,選取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
若納稅義務人認為執行命令不當或有侵害其利益的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該局表示,禁止財產處分的目的,僅為防止納稅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的標的。
所以行政執行處,自得執行納稅義務人的所得及財產,該局呼籲欠稅人要有正確認知,不要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後,即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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