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綜所稅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儘速兌領
台灣新聞網記者夏起玲/中市報導
2008.09.2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納稅人未採用轉帳劃撥退稅者,該局已以退稅憑單方式退還,兌領有效期限自97年7月31日起至9月30日止,請納稅義務人持退稅憑單,於兌領有效期限前至金融機構兌領。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憑單,逾期未兌領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向退稅憑單原核發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兌領期限。
但最長不得超過該年度最後一批退稅兌領期限98年4月10日,如不慎遺失或污損申請補發時,不需辦理掛失止付及公示催告等手續,只要向國稅局申請,聲明「如經發現重複兌領,願負法律責任」,經查核確未兌領,即會儘速補發。
96年度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未於最後一批兌領期限前兌領,國稅局會自動轉開國庫支票送達受退稅人。
該局提醒納稅人,接獲退稅憑單後,應儘速向金融機構提出交換,退稅金額未滿五千元者,可持向票載之付款銀行領現,以免逾期造成再申請之不便。
由於退稅憑單有遺失的風險,且有須提出交換或到銀行兌領的麻煩,該局呼籲納稅人,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別忘了多多利用存款帳戶轉帳劃撥退稅,該局會逕將退稅款直接撥入各受退稅人之帳戶內,以便享受更快捷、便利及安全的退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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