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路港務空地環保局會同開挖採樣送驗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9.26
台南市南區清水路旁空地疑似被傾倒爐渣等廢棄物,恐有污染之虞,地主高雄港務局安平分局委託台宇環境及上準科技分別進行廢棄物及土壤採樣檢測,於26日會同行政院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台南市環保局、台南社區大學、南區鯤鯓里里長及昱銘交通有限公司現場開挖採樣。
現場所見廢棄物以爐石及營建廢棄物為主,共計開挖14個點,每點均以衛星定位定點,開挖深1.5公尺,分層採取廢棄物及土壤送驗,廢棄物將以毒性特性溶出試驗方法分析九種重金屬溶出濃度作為判定是否屬具有害性之基準,土壤部分則依土壤管制標準分析八種重金屬含量,依廢棄物屬性、種類驗證確認,作為後續管制之依據,檢測結果約2週後可得知。
若廢棄物特性經判定為經濟部公告再利用物質,環保局將要求高雄港務局安平分局提供相關資料並要求進行移除,若非屬公告再利用物,環保局表示土地所權人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清除及處理者,廢棄物清除處理程序中若未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範若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可處新台幣6仟至3萬元罰則、若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則可處新台幣6萬至30萬之罰則;廢棄物產生源部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之規定或清除處理廢棄物,違者可依廢棄物清理法53條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緩,並限期改善。
台南市環保局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41條追究廢棄物產生源及清除者之責任。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可依第71條要求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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