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就業服務法修正草案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08.09.25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長劉兆玄於該草案通過後表示,這次修正就業服務法,除了鬆綁法令、簡政便民措施外,更重要的是周延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國外人力仲介公司的管理,對保障雇主聘僱外國人權益及避免外勞遭受不當對待情事均有所助益。
今天通過的「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的修正內容,包括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區分為就業服務仲介人員及就業服務輔導人員,並增訂國外人力仲介公司仲介,從事一定工作之外國人至國內工作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等規定,這些規定對保障雇主聘僱外國人權益及避免外勞遭受不當對待情事,都有所助益。
劉兆玄並指示,勞委會應積極協調立法院朝野黨團,務必使該法案儘早完成三讀,讓政策早日落實。
此外,該修正草案也取消外國人來臺,從事宗教活動需申請聘僱許可、延長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並調降滯納金徵收費率,將原來的按日加徵1﹪調整為0.3﹪,原本的加徵1倍上限調整為30﹪為上限。
「就業服務法」自民國81年5月8日公布施行後,對於促進國民就業,增進社會經濟發展,有顯著貢獻及成效。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及開放引進外勞,就業服務業蓬勃發展,為提升就業服務品質及強化管理,勞委會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行政院3月24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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