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路潔專案」 還路於民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08.09.18
臺北縣政府表示:為維護交通秩序與公共安全,持續推動執行「路潔」專案,以縣內各鄉鎮市「重要幹道」為目標區塊,加強清除路障及商家環境整潔,以有效提升道路順暢與環境整潔。
而該專案執行至今,最常見違規情形為「商家於騎樓或人行道陳列商品或擺放雜物」,及「道路上放置廣告旗幟或廣告招牌」,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強力執行整頓後,成效已有所展現,違規占用情形已大幅減少。
經統計自97年1月1日起至97年9月14日,計已取締52860件,清除移動式道路障礙49889件,通報改善道路坑洞損壞4487件。
惟為避免違規情事再次發生,警察局除針對民眾檢舉地點加強執行勸導、取締、清除外,並於每週規劃執行2至3次同步清除道路障礙勤務,主動發現違規事實。
並協請鄉、鎮、市公所配合規劃人力、機具,共同執行清除轄內道路障礙。
另為有效整理停車秩序,及提供優良行人空間,配合臺北縣政府交通局實施機車停車秩序整頓方案,以兼顧大眾停車需求。
為加強民眾行路安全,與維持行人通行權益之重視,警察局針對「路潔專案」所列管之55條道路,並訂97年9月17日至19日規劃全縣同步執行連續3日大執法工作。
另為有效彰顯執行「路潔專案」之作為與用路示範,警察局於今天下午邀集臺北縣板橋市公所清潔隊等單位,擇定板橋市南雅南路,全力執行清除道路障礙之工作,期能建立政府與民眾共同維護用路秩序之信念,使達到「用路有序,行路無礙」之目標。
為杜絕違規民眾之投機心態,防止佔用道路行為死灰復燃,針對道路上,任意堆置雜物或擺放路障情形,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開立書面勸導單,告知行為人或雇主就違規事項先行清除,若經勸導而仍不執行清除改善者,除依法舉發外,並請清潔隊立即清除。
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違規佔用道路者雖僅處罰新臺幣1,200至2,400元。
但未到案裁罰者仍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如長期占用公有地行為經蒐證依刑法竊佔罪移送,請民眾勿心存僥倖心態。交通違規舉發之目的不在處罰,而係為維護交通秩序,期許全民建立良好安全的行路空間,保障所有用路人安全與通行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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