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災害損失得以申請減免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9.15
苗栗縣稅捐稽徵處今天表示,日前辛樂克颱風侵襲,對臺灣地區造成災害,為便利受災戶辦理災害損失申請減免稅捐,房屋稅和地價稅,得委託村里長代為統籌辦理申請手續,使用牌照稅部分,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者,亦可辦理減免。
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
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使用牌照稅:汽車或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災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娛樂稅:課徵娛樂稅之小規模營業商號,因災害無法營業,可申請按實際營業天數查定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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