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處三年有期徒刑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9.15
報載有一家麵店因為東西味美好吃,老闆得意之餘把店名取為「天下第一好吃」,好聽又好記,想以此讓他的店名遠播,招來更多顧客。
想不到卻因而遭人控告仿冒,被依違反商標法起訴,惹來官司纏身的無妄之災!原來該商標已讓人捷足先登的向經濟部登記商標註冊,自知理虧之餘只好更改招牌和解,但仍難逃刑法究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林淑芬今天表示,依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若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然而這樣的法條讓人不禁疑惑,假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用了已被註冊的商標,難道也得吃上官司嗎?
其實不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就商標品牌的「著名」條件頒訂認定標準以解決紛爭,包括銷售量、銷售額、行銷通路、廣告量、廣告的方式等,以證明該商標已達著名的程度,而為一般消費者所熟知。
在認定標準條件皆符合情形下,再審酌使用者有無主觀上的犯意,也就是否知道該商標已被登記註冊。簡單的說並不是搶先登記的就享有商標權保護,只要能舉證自己不知情,或者已在該商標被登記前就已經使用了,還是可以享用免訴的保護。
林淑芬表示,一般人對於因影印、盜錄而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較為熟知,殊不知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新收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約6千5百件中,違反商標法案件即占了四成三,起訴人數約1千4百人,經法院裁判確定有罪人數約1千3百人,定罪率高達95.7%,實在不能不詳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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