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灣新聞網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9.15
只要性高潮,不要性騷擾!電視上播放婦女團體和女學生舉行「反性騷擾大遊行」時,喊出:「我要性高潮,不要性騷擾」的口號轟動一時,也讓人記憶猶新。
女性朋友在職場上或多或少的經驗,就是碰到黃色笑話、鹹豬手。把強勸酒是「好玩」,強吻是「愛慕」,旁觀者不以為意或看好戲心態,除了驚惶失措外,似乎無計可施。最高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李茂生今天指出,現在,對於性騷擾,已經有法可管了。
最高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李茂生指出,性騷擾防治法,民國94年2月5日正式上路。不論是使用或發送帶有性別歧視的言語、圖片、簡訊、肢體動作,如趁被害人不注意或來不及反抗,偷親臉頰、趁機毛手毛腳、偷摸大腿和臀部,或從背部抱住、趁撿東西偷襲胸部等,將重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李茂生說,性騷擾定義,最重要的評估標準,就是當事人是否感到不舒服,只要覺得不舒服,就要大聲說不。
若對不雅的動作感到不舒服,一定要在當下說出心中感受,或請對方自制。對方不願改善,應錄音、錄影、找尋證人,蒐集相關證據後,儘速向警察局或對方所屬工作機構提出申訴。
性騷擾防治法同時也規定只要公司或機關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依法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若公司或機關的人數達30人以上者,還要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李茂生表示,依據統計資料95年地方法院檢察署新收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29件(男性136人、女性1人),起訴61件、61人(均為男性,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裁判確定科刑10人(其中處有期徒刑六月以下6人、拘役4人)。在兩性平權的時代,尊重多一點,傷害就少一點。朋友,別忘了「性騷擾諮詢專線113」。碰到性騷擾行為,可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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