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運國貨出口內外包裝皆應依規定標示產地,以免影響通關時效及違規受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26.03.02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財政部高雄關表示,近來發現有出口人報運出口我國產殖水生生物,貨品外箱雖標示「MADE IN TAIWAN R.O.C」,惟內包裝卻標示有國外廠商公司名稱及國外地名,且未標示我國產地,除責令辦理退關,另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議處,請出口人報運出口貨物務必確認產地標示,並應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免違規無法順利通關及受罰處分。
高雄關說明,出口我國產製(殖)貨品,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第15條第2項及「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第2點第1款規定,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除須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外,嚴禁加註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產地之文字或圖案,例如國外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或網址等資訊。
高雄關呼籲,為維護我國出口之產品信譽及貿易利益,出口貨物請依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正確標示產地。如經查獲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者,海關將移請貿易署議處。出口人倘有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標示相關疑問,建議於報運貨物出口前洽詢貿易署,以利通關順暢並維護自身權益。

圖說:出口國貨外包裝標示台灣製造,內包裝也要遵守規定。
返回上一頁高雄關說明,出口我國產製(殖)貨品,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第15條第2項及「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第2點第1款規定,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除須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及牢固性外,嚴禁加註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產地之文字或圖案,例如國外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或網址等資訊。
高雄關呼籲,為維護我國出口之產品信譽及貿易利益,出口貨物請依貿易法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正確標示產地。如經查獲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者,海關將移請貿易署議處。出口人倘有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標示相關疑問,建議於報運貨物出口前洽詢貿易署,以利通關順暢並維護自身權益。

圖說:出口國貨外包裝標示台灣製造,內包裝也要遵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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