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關提醒業者正確申報「車用膠合玻璃」之貨品分類號列 以加速貨物通關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26.01.13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關務署高雄關表示,有關「車用膠合玻璃」之貨品分類號列,如未與他種物品(如框架、加熱裝置、其他電氣或電子裝置)裝於一起之車用膠合玻璃,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六(第87章目註一)規定,及參據HS中文註解第7007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7007.21.00.00-4號「膠合安全玻璃,尺寸及形狀適合於車輛、飛機、太空船或船隻用者」,第1欄稅率8%,輸入規定MW0,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如與他種物品裝於一起而成為車輛之零件者,則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8708.22.00.00-3號「本章目註一所列之前擋風玻璃、後車窗及其他車窗」,第1欄稅率15%,屬大陸物品准許輸入之貨物。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前述2項貨品分類號列除有稅率差別外,輸入規定亦不相同,業者報運貨物如屬中國大陸物品不准許輸入項目,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核發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始可進口。另進口汽車用安全玻璃如屬平板玻璃,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規定,應從價徵收10%貨物稅。
高雄關提醒,業者報運此類貨物時,請申報正確貨品分類號列,俾利貨物快速通關。如對貨物之貨品分類號列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備齊申請書與相關文件(財政部關務署入口網頁>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高雄關稅則預先審核服務電話:(07)562-8262,如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圖說:財政部高雄關提醒業者正確申報「車用膠合玻璃」之貨品分類號列, 以加速貨物通關。
返回上一頁高雄關進一步說明,前述2項貨品分類號列除有稅率差別外,輸入規定亦不相同,業者報運貨物如屬中國大陸物品不准許輸入項目,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核發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始可進口。另進口汽車用安全玻璃如屬平板玻璃,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規定,應從價徵收10%貨物稅。
高雄關提醒,業者報運此類貨物時,請申報正確貨品分類號列,俾利貨物快速通關。如對貨物之貨品分類號列有疑問時,可於進口前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規定,備齊申請書與相關文件(財政部關務署入口網頁>資訊匯流>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以加速貨物通關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高雄關稅則預先審核服務電話:(07)562-8262,如有相關疑問,歡迎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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