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騎自行車也是酒駕 草屯警積極取締維護交通安全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草屯報導
2025.03.27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草屯報導】有鑑於酒後駕車經常造成許多家庭破碎慘劇,侵害國人安全程度不亞於各種犯罪,草屯警分局今年除持續取締酒後駕車外,更針對民眾常忽略的慢車酒後駕車加強取締,僅3月迄今便已取締5件,呼籲大眾切勿以為酒後可以騎乘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慢車冒險上路,造成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危險。
草屯警分局員警日前執行勤務時,分別攔查一部微型電動二輪車及一部腳踏自行車,前者因為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戴安全帽而遭員警攔查,坦承有喝藥酒,後經酒測儀器測得酒測值達0.22mg/L超過標準,當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並禁止其駕駛及移置保管車輛;後者則因騎腳踏自行車未依號誌行駛,經員警發現並攔查,以酒精檢知器初步測試即亮起紅色燈號,才向警方表示有飲用藥酒,經接受酒測,測得酒測值達0.96mg/L,依規定舉發。草屯分局強調,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1項規定自行車為慢車之一種,而自行車分類包括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3種,民眾常誤以為酒後騎乘自行車就可以規避酒後駕車罰則,實際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規定,民眾騎乘慢車酒駕可處罰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如果是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還須當場移置保管扣車,拒絕酒測則可處罰新臺幣4,800元。
草屯警分局長劉千祥呼籲,許多民眾在喝酒後,雖避免駕駛汽車及機車,但仍選擇以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慢車做為代步工具,卻忽略自身已無法安全騎乘,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危及自己與他人生命財產安全,酒後最佳返家方式乃是搭乘大眾運輸、計程車或代駕,勿以自身安全為賭注。為此,草屯警分局除了持續積極取締酒後駕車外,也針對慢車酒駕加強取締,全力捍衛用路人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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