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船公司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保障員工權益 提高生產力 共創利潤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25.03.24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2208)24日與台船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台船公司表示,透過團體協約的簽訂,規範公平、合理、明確的勞動條件,使員工的權益獲得合法的保障,增進勞資關係和諧;同時也能使公司無後顧之憂,依預定計劃從事經營、降低經營之風險,並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與凝聚向心力,勞資共享企業經營的利益。
團體協約簽約儀式由台船公司黃正弘董事長主持,資方代表台船公司周志明副總經理,與勞方代表高雄企業工會張益得理事長、基隆企業工會林余瑲理事長,三方共同完成簽約用印。
台船表示,此次簽訂團體協約是民營化後第四次簽約,修訂簽約的目的,主要是第三次團體協約自108年9月24日簽約後,迄今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或尚待修正,爰召開協商會議,勞資共同檢視修訂需求。
修訂完成後,在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江健興局長,及上級機關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胡文中司長共同見證下,順利完成簽約式。
台船民營化後,於97年底第一次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係為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及順利完成民營化。104年8月17日與企業工會簽訂第二次團體協約,以持續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也因此,105年5月1日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及高雄、基隆企業工會,共同獲得勞動部頒獎表揚與鼓勵。
前次簽訂第三次團體協約的時間為108年9月24日,係配合勞基法之修訂,為保障員工權益,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進而創造利潤。

圖說:(前排坐左一)經濟部國營司胡文中司長,(前排坐左二)台船公司周志明副總經理(簽約代表), (前排坐左三)台船公司蔡坤宗總經理,(前排坐左四)台船公司黃正弘董事長,(前排坐右三)台船公司高雄企業工會張益得理事長(簽約代表),(前排坐右二)台船公司基隆企業工會林余瑲理事長(簽約代表) ,(前排坐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江健興局長。
返回上一頁團體協約簽約儀式由台船公司黃正弘董事長主持,資方代表台船公司周志明副總經理,與勞方代表高雄企業工會張益得理事長、基隆企業工會林余瑲理事長,三方共同完成簽約用印。
台船表示,此次簽訂團體協約是民營化後第四次簽約,修訂簽約的目的,主要是第三次團體協約自108年9月24日簽約後,迄今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或尚待修正,爰召開協商會議,勞資共同檢視修訂需求。
修訂完成後,在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江健興局長,及上級機關經濟部國營事業管理司胡文中司長共同見證下,順利完成簽約式。
台船民營化後,於97年底第一次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係為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及順利完成民營化。104年8月17日與企業工會簽訂第二次團體協約,以持續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也因此,105年5月1日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及高雄、基隆企業工會,共同獲得勞動部頒獎表揚與鼓勵。
前次簽訂第三次團體協約的時間為108年9月24日,係配合勞基法之修訂,為保障員工權益,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進而創造利潤。

圖說:(前排坐左一)經濟部國營司胡文中司長,(前排坐左二)台船公司周志明副總經理(簽約代表), (前排坐左三)台船公司蔡坤宗總經理,(前排坐左四)台船公司黃正弘董事長,(前排坐右三)台船公司高雄企業工會張益得理事長(簽約代表),(前排坐右二)台船公司基隆企業工會林余瑲理事長(簽約代表) ,(前排坐右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江健興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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