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菸府城健康無限 府城拒菸有『法』保護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9.05
台南市菸害防制地方自治條例已經由議會三讀通過,96年成大健康城市研究調查中心資料顯示,台南市有83.9%的人口是不吸菸的,不吸菸的民眾除了菸害防制母法以外,更多了一層保護措施。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我國於八十六年三月制定菸害防制法,同年九月十九日正式施行。立法院並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完成該法修正條文之立法程序,並於98年1月11日起施行。
菸害防制法雖甫經修正,然其修法過程屢經妥協之結果,致其內容仍未臻完善,不能完全落實防制菸害之政策。且該法為全國通行之法規範,未能考量菸害問題在於各地之差異性,以致各地方政府在執行菸害防制法時,常有窒礙難行之情事。因此本市自93年開始極力推動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菸與人群聚集處的室外空間禁止吸菸等計畫。希望能因而落實健康城市計畫,成為沒有菸害的城市。
台南市於2005年7月獲得世界衛生組織WHO西太平洋區「健康城市」認證,為全國首獲健康城市認證的都市,對於菸害防制工作之推動腳步,向來超越中央菸害防制法所規定之最低要求標準。為賦予本市進一步推動無菸環境之法源依據,爰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之授權,制定菸害防制自治條例。該自治條例以臺南市政府為主管機關。自治條例以保護青少年與幼童為首,為杜絕青少年接觸菸品之機會,規定主管機關每年應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對於菸品販賣業者是否違法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進行測試(自治條例第五條)。為保障胎兒及孕婦之健康,規定主管機關應輔導吸菸之孕婦戒菸,並施以適當之衛生教育,同時本市醫療院所應協助之(自治條例第六條)。民眾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場所,禁止吸菸,違反將施以衛生教育(自治條例第九條)。另外仿照菸害防制法新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課予場所負責人應使場所禁菸或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室之義務,以為處罰條文之構成要件(自治條例第十條)。為加強保障青少年之健康,對於一年內違法販售菸品予青少年達三次之業者,增定主管機關得處以衛生教育(自治條例第十一條)。
在二手菸暴露的防制上,依據本市推動菸害防制政策之需求,規定台南市之禁菸場所,以及場所負責人之義務(自治條例第七條),除母法所訂的禁菸場所以外,經公告的18座公園(請參閱附件3)、安平商圈、大學路、東菜市與赤崁樓、孔廟、億載金城與安平古堡等4座古蹟皆屬禁止吸菸的場所。為督促禁菸場所負責人善盡其勸阻義務,增定未履行義務之罰則(自治條例第十二、十三條)。增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吸菸室設置辦法而設吸菸室之罰則(自治條例第十三條)。有興趣的民眾歡迎至衛生局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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