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分局執行嚴懲惡性交通違規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9.03
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為降低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於97年9月4日0時起至6日24時連續3日執行『嚴懲惡性交通違規』大執法專案勤務,此項專案勤務將針對本分局轄區各主要道路、易肇事路段全面稽查、攔檢取締惡性交通違規,項目計有闖紅燈、嚴重超速(超速40公里以上)、酒後駕車等重大違規行為,以維大眾安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第40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2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第43條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第35條規定:駕駛汽車經酒精測定器測試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該分局所屬各單位將視轄區特性、警力狀況持續規劃各項專案勤務,加強各項執法勤務,實施綿密稽查,並透過高密度執勤及見警率,有效嚇阻重大違規行為,以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減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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