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龍鎮代主席鄭蓉財涉嫌教唆殺人
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8.27
苗栗地檢署去年十月十五日根據多方蒐證,發現後龍鎮代會主席鄭蓉財涉嫌教唆殺人等多項罪證,經依法起訴後並向法院求處死刑,不過,全案經苗栗地院審理後,26日下午依傷害致人於死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7年十月十五日下午,苗栗地檢署兵分多路同步搜索鄭蓉財家中以及代表會、辦公室等處所,同時帶回鄭蓉財。
地檢署表示,鄭蓉財在1999年九月因為偷倒垃圾,遭監工黃金澤發現檢舉,因此以棍棒打死,並教唆小弟以假車禍報案,罪行惡劣至極。
根據苗栗地檢署調查,2006年二、三月,鄭蓉財因為催討賭債,綁架恐嚇後龍公所清潔隊汪姓隊員,導致被害人心生畏懼。
2007年三月則因住宿爭執竟恐嚇毆打汽車旅館人員,同年九月在KTV飲酒因和民眾爭執,持酒瓶直接刺瞎陳姓被害人右眼,致被害人喪失視能,還出言恐嚇讓被害人心生畏懼。
檢方認為鄭蓉財手段殘忍,罪無可赦,因此依法起訴並求處死刑。
苗栗地方法院經過審理,26日下午判決鄭蓉財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八年;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減為有期徒刑九個月。
恐嚇危害安全罪因為是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害致人重傷罪也是累犯,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合併應有期徒刑為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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