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期限五年
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8.26
稅捐處長張正雄今天表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已經公布並生效,這次修正重點除將須辦理限制出境的欠稅金額標準提高外,也明訂了限制出境的期限。
張正雄表示,欠繳應納稅捐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
如為行政救濟中的案件,則個人在新台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300萬元以上,稅捐處將報請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個人及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另外限制出境的期間,亦不得超過5年。
限制出境的欠稅金額標準雖已放寬,也有了限制的期間,但為了不影響出國行程的規劃和遊興,有欠稅的民眾,還是趕快繳清,一勞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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