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期限五年
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8.26
稅捐處長張正雄今天表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已經公布並生效,這次修正重點除將須辦理限制出境的欠稅金額標準提高外,也明訂了限制出境的期限。
張正雄表示,欠繳應納稅捐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
如為行政救濟中的案件,則個人在新台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300萬元以上,稅捐處將報請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個人及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另外限制出境的期間,亦不得超過5年。
限制出境的欠稅金額標準雖已放寬,也有了限制的期間,但為了不影響出國行程的規劃和遊興,有欠稅的民眾,還是趕快繳清,一勞永逸。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08.07.20
公工會主委范良銹到苗栗勘災2012.02.09
大湖吊樑道狹窄劉政鴻允諾拓寬改善2009.03.22
水果也樂透苗栗鮮果宅配服務2008.05.30
衛生局推動無檳榔職場2008.06.19
後龍鎮埔頂里3鄰通往造橋段年久失修2008.10.12
後龍鎮龍坑里福德路通車2011.07.28
苗栗縣長立委組團至大陸東莞促銷農特產2009.07.09
家庭服務中心及社區活動中心開工動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