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期限五年
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8.26
稅捐處長張正雄今天表示,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已經公布並生效,這次修正重點除將須辦理限制出境的欠稅金額標準提高外,也明訂了限制出境的期限。
張正雄表示,欠繳應納稅捐及已確定的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
如為行政救濟中的案件,則個人在新台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300萬元以上,稅捐處將報請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個人及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另外限制出境的期間,亦不得超過5年。
限制出境的欠稅金額標準雖已放寬,也有了限制的期間,但為了不影響出國行程的規劃和遊興,有欠稅的民眾,還是趕快繳清,一勞永逸。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1.03.19
苗縣辦千人植樹活動2009.04.29
防範H1N1新型流感召開應變會議2008.06.05
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 參訪苗栗數位機會中心2010.11.05
苗栗攜手護家園共除小花蔓澤蘭2010.07.13
佈置居家植栽淨化室內空氣品質2011.10.23
苗栗縣長劉政鴻積 極推展養殖大閘蟹2010.07.12
北二高竹南路段發生重大車禍 1死逾20傷2009.07.23
木雕嘉年華踩街大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