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車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皆會受罰
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7.11.08
苗栗縣稅捐處表示,汽車懸掛他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截止10月底共查獲18件,但罰鍰金額卻高達410,200元,罰鍰相當重。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所以無論是使用他車號牌,或者是號牌借供他車使用,一旦經查獲,兩車皆會受罰。
稅捐處舉例說明,A君所有1600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額為7,120元,B君所有2000cc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納使用牌照稅額為11,230元。因A君所有車輛未依限期定期檢驗,逾期6個月以上,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所以A君將B君所有車輛之號牌懸掛到自己所屬的車輛上行駛公路,但是被警方查獲了,稅捐處則依使用牌照稅法,兩車皆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換言之,A君被處以14,200元的罰鍰金額,而B君也被處以22,400元的罰鍰金額(罰鍰金額計至百元)。另A君的逾檢註銷車還必須補繳被註銷牌照日起至查獲日止的使用牌照稅,再按補稅金額再處以2倍之漏稅罰鍰。
苗栗縣稅捐處呼籲車主,使用牌照稅法罰則之罰鍰都不輕,所以車主千萬不要存著僥倖的心態,任意移用他車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否則一經查獲都將受罰,這些罰鍰都會造成經濟上很大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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