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既設場所改善期限將屆
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8.22
消防局火調課長楊純表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9條規定,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如係既設合法場所,應於97年10月31日前提具場所之位置、構造、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審查,據以執行改善措施。
並於上開期限內改善完畢,消防局已陸續加強檢查,請各場所依規定儘速完成,以符合法令要求。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0.12.17
警英勇搶救民眾免於溺斃2009.07.15
苗栗社大舉辦「河海之戀」生態研習活動2009.10.19
學者推薦楊長鎮競選苗栗縣長2013.10.29
氣溫難捉摸苗栗草莓苗枯死2010.03.21
環保局與垃圾焚化廠舉辦風箏彩繪活動2009.06.02
竹南園區地主6月3日公告截止前申請配地2010.12.18
苗縣建功國小歡度114周年校慶2009.04.15
98年全國十大績優產銷班評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