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既設場所改善期限將屆
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8.22
消防局火調課長楊純表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9條規定,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如係既設合法場所,應於97年10月31日前提具場所之位置、構造、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審查,據以執行改善措施。
並於上開期限內改善完畢,消防局已陸續加強檢查,請各場所依規定儘速完成,以符合法令要求。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0.05.15
龍鳳漁港沿岸擴大淨灘活動2009.08.05
苗警舉辦「波麗士偵探營」活動2008.04.28
男子陳屍苗南隧道身分待指認2009.03.24
縣府溫馨關懷列車開往三灣2008.10.24
頭份污水下水道促參計畫今完成議約2008.11.25
劉政鴉表揚大雪山搜救有功人員2009.07.24
縣長表揚海寶國小志工媽媽李雪莉2010.03.24
大湖、頭份、通霄分局新卸任分局長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