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既設場所改善期限將屆
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8.22
消防局火調課長楊純表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9條規定,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如係既設合法場所,應於97年10月31日前提具場所之位置、構造、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審查,據以執行改善措施。
並於上開期限內改善完畢,消防局已陸續加強檢查,請各場所依規定儘速完成,以符合法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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