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既設場所改善期限將屆
記者黃義雄/苗栗報導
2008.08.22
消防局火調課長楊純表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9條規定,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如係既設合法場所,應於97年10月31日前提具場所之位置、構造、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審查,據以執行改善措施。
並於上開期限內改善完畢,消防局已陸續加強檢查,請各場所依規定儘速完成,以符合法令要求。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07.12.27
苗栗縣96年度陶藝作品典藏展2009.05.25
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6月1日開始檢查2008.10.29
苗栗全民運動會榮獲5金5銀11銅2008.09.28
縣長勘查大湖汶水橋要求達警戒線以下封橋2009.08.25
莫拉克颱風受災戶學生安置計畫2011.09.28
苗縣衛生局與育達科大社工簽策略聯盟2008.08.28
卡奴偷剪電線 遇警露陷2008.12.30
苗縣獅潭社區樂齡學習資源中心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