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檢偵辦雲縣地政處公務員涉嫌貪瀆等案件
台灣新聞網記者蔡鳳敏/雲林報導
2020.10.27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立夫於9月28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偵辦雲林縣政府地政處公務員,辦理農路、排水路等工程採購案件,涉嫌收受廠商賄賂、招待喝花酒等不法犯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等罪嫌。
承辦檢察官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地政處辦公室等處所,執行搜索及查扣相關證物,並傳訊被告公務員陳某等2人及廠商王某等5 名到案、經4 名檢察官支援偵訊後,認為其中公務員即被告陳某、張某及廠商即被告陳某等3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當庭逮捕並聲請羈押。雲院法官以被告陳某公務員裁准羈押禁見,而被告張某公務員及陳某廠商則各交保新臺幣10萬元。
承辦檢察官黃立夫認為被告即公務員張某及廠商陳某,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影響公務員清廉甚鉅,且被告等人於搜索前及搜索當日,即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滅證之情節,若無羈押、禁見,顯難續行偵查、審判及保全執行,故於收到雲林地院之交保裁定後,即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高分院提出抗告,經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抗告有理由,裁定撤銷原審交保之裁定,發回雲林地院重裁。
承辦檢察官隨即指示,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官整理搜索所獲證據資料,並予以補強羈押之事實、理由,除提出書面之補充理由外,並於10月26日上午由檢察官黃立夫親自蒞庭說明案情及羈押之必要,始獲雲林地院裁准羈押被告張某、陳某、檢察官將秉持勿枉勿縱之精神,嚴速偵辦,以期肅清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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