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偵辦詐欺集團假中古車行買賣「幽靈車」案
台灣新聞網記者蔡鳳敏/雲林報導
2020.04.08
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朱啟仁指揮雲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偵辦詐欺集團假中古車行買賣「幽靈車」案,被告蔣○偉﹙22歲﹚等10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利用網際網路詐取財物罪嫌,並分別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事證明確,業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被告蔣○偉等人自民國107年5月間起,在虎尾鎮永興北三路開設「勝○國際車業」,共同以中古車買賣來從事詐騙,其手法係先利用網路下載各廠牌自小客車照片,於YAHOO奇摩中古車網站,刊登不實中古車廣告,將售價記載比市場行情低,誘騙民眾買車,民眾至車行後,再謊稱現場無實體車,網路上刊登的車輛屬法拍車,須繳納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保證金,簽立委託代理購車契約書,即可代為投標,若未得標會將保證金全額退費云云,使客戶陷於錯誤而付款,蔣○偉等人再向客戶謊稱未得標,要客戶購買其他車輛,若客戶拒絕,即拖延退還保證金,或向客戶佯稱有買到車子,要求客戶支付價金,待客戶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再向客戶謊稱標得之車輛引擎、變速箱有問題,要客戶換車,若客戶同意換車,即用客戶已付之金額,購買價額較低之車輛付給客戶,若客戶不同意換車,則以各項謊言拖延蓄意不退款給客戶。
107年6月至108年5月間,至少有17名被害人受騙,受騙金額分別為3萬元至126萬8300元不等,總詐騙金額為580萬餘元。經被害人報案後,由檢察官指揮警方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8年10月2日至上開車行搜索,而循線查悉上情,並將上開詐欺集團瓦解。
被告蔣○偉等人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所為加重詐欺等犯行,破壞社會人際彼此間之互信基礎,並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建請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雲林地檢署偵辦,宣示打擊詐欺犯罪之泱心,並呼籲民眾「低價販售,藏有風險」,中古車買賣時,宜詳細檢查、測試實體車輛,以降低受騙風險,確保自己的財產安全。
返回上一頁被告蔣○偉等人自民國107年5月間起,在虎尾鎮永興北三路開設「勝○國際車業」,共同以中古車買賣來從事詐騙,其手法係先利用網路下載各廠牌自小客車照片,於YAHOO奇摩中古車網站,刊登不實中古車廣告,將售價記載比市場行情低,誘騙民眾買車,民眾至車行後,再謊稱現場無實體車,網路上刊登的車輛屬法拍車,須繳納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保證金,簽立委託代理購車契約書,即可代為投標,若未得標會將保證金全額退費云云,使客戶陷於錯誤而付款,蔣○偉等人再向客戶謊稱未得標,要客戶購買其他車輛,若客戶拒絕,即拖延退還保證金,或向客戶佯稱有買到車子,要求客戶支付價金,待客戶匯款至指定帳戶後,再向客戶謊稱標得之車輛引擎、變速箱有問題,要客戶換車,若客戶同意換車,即用客戶已付之金額,購買價額較低之車輛付給客戶,若客戶不同意換車,則以各項謊言拖延蓄意不退款給客戶。
107年6月至108年5月間,至少有17名被害人受騙,受騙金額分別為3萬元至126萬8300元不等,總詐騙金額為580萬餘元。經被害人報案後,由檢察官指揮警方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108年10月2日至上開車行搜索,而循線查悉上情,並將上開詐欺集團瓦解。
被告蔣○偉等人正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所為加重詐欺等犯行,破壞社會人際彼此間之互信基礎,並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建請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宣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雲林地檢署偵辦,宣示打擊詐欺犯罪之泱心,並呼籲民眾「低價販售,藏有風險」,中古車買賣時,宜詳細檢查、測試實體車輛,以降低受騙風險,確保自己的財產安全。
相關文章
2012.01.02
雲林:國家機器介入選舉馬下台負責2015.03.02
東京拍賣市場杜絕空污採電動搬運車2017.05.23
前進伊斯蘭市場雲縣辦說明會2023.07.20
台塑及台塑石化疏伐紅樹林與雲縣府第四河川局為旱招潮蟹發聲2018.05.25
雲林地方型SBIR成果發表2025.01.21
雲警廣播入宮廟 反詐提醒顧財寶2009.01.01
2009年麥寮鄉鄉長盃籃球賽2009.08.16
雲林大埤鄉老人日托中心舉行動土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