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兌換、交換已有合法規範
取自澎湖縣府網站
2008.08.11
隨著大陸觀光客開放來台觀光,期待能為國內經濟發展注入一股活水,有關人民幣之兌換相關規定,縣府財政局關心縣民為避免誤觸法令,特別就兌換、買賣或其他交易之規定提出以下說明。
縣府財政局進一歩表示,有關人民幣在台灣地區之兌換、買賣或其他交易,中央銀行於97年6月27日訂有「人民幣在台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依前揭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有關人民幣現鈔買入業務之外幣收兌處,需經受託金融機關台灣銀行之核准,未經核准而為交易,即屬違反前揭管理及清算辦法第19條規定,即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2條第2項規定沒入之,金融機構及收兌處則得視其情節之輕重,處或併處罰鍰。
最後,縣府財政局籲請民眾注意,不論是金融機構、銀樓或其他服務業兌換台幣,以已申請核可者為限,且只有金融機構可以買賣兌換,而一般銀樓或服務業僅能從事人民幣現鈔買入業務,不能賣出。至於用人民幣直接買賣物品消費,是完全禁止的,縣府財政局再次提醒民眾注意,以免遭致沒入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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