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原料加工後產品未達實質轉型者 應以G3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9.12.13
高雄關表示,進口原料加工後產品未達實質轉型者 應以G3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籲請業者正確申報,以避免涉及產地標示不實而受罰。
高雄關指出,依據我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貨品僅從事下列作業者,視為非實質轉型: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三、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四、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五、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高雄關表示,利用進口原材料加工、製造之產品,其經加工或製造轉型成產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或特定產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符合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要件,以G5國貨出口報單申報出口;如僅從事上揭辦法第5條第3項所列作業者,屬未達實質轉型,應以G3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出口,且不得以我國為原產地標示。惟無論申報為G5國貨出口或G3外貨復出口,皆不影響廠商申請沖退稅之權益。
返回上一頁高雄關指出,依據我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貨品僅從事下列作業者,視為非實質轉型: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三、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四、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五、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高雄關表示,利用進口原材料加工、製造之產品,其經加工或製造轉型成產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海關進口稅則前6位碼號列相異,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或特定產品已符合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者,符合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要件,以G5國貨出口報單申報出口;如僅從事上揭辦法第5條第3項所列作業者,屬未達實質轉型,應以G3外貨復出口報單申報出口,且不得以我國為原產地標示。惟無論申報為G5國貨出口或G3外貨復出口,皆不影響廠商申請沖退稅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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