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船公司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9.09.25
勞資和諧是企業營運的基礎,企業的永續經營也有賴於穩健的勞資關係。台船公司和企業工會為穩定勞動關係並保障勞資權益,歷經2次簽訂團體協約,昨天下午簽訂民營化後第三次團體協約,希望保障員工權益,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創造利潤。
簽約儀式由台灣國際造船公司鄭文隆董事長主持,公司資方簽約代表與高雄企業工會黃日進理事長,及基隆企業工會藍許清理事長,在主管機關高雄市勞工局王秋冬局長、勞動部劉科長及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陳組長見證下,順利完成簽約儀式。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表示,本次簽訂團體協約是民營化後第三次簽署團體協約,修訂團體協約之目的,主要在配合「勞基法」之修訂,保障員工權益,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創造利潤。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民營化後,於97年底第一次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係為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及順利完成民營化。於104年8月17日與企業工會簽訂第二次「團體協約」,持續改善勞動條件,促進勞資和諧。因此,於105年5月1日,台灣國際造船公司及台船高雄、基隆企業工會,共同獲得勞動部頒獎表揚與鼓勵。
「團體協約」是藉由平等、民主之協商方式,確立勞資間權利義務之規範,可穩定勞動關係,並保障勞資權益。台灣國際造船公司與企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不但可以穩定勞資關係,對企業永續經營及事業版圖之擴張也有助益。因勞資和諧是企業營運的基礎,企業的永續經營也有賴於穩健的勞資關係,「團體協約」是勞資雙方透過充分溝通討論,約定條文,可以穩定勞動關係,保障勞資權益及促進企業永續經營。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過去三年,在國際航運及造船不景氣之大環境下,雖然營運艱辛,但對改善員工之勞動條件,仍然不遺餘力,未來勞資和諧之情形下,將可激勵員工提高生產力及經營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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