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占用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停車位6月29日起開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9.06.26
高市府交通局表示,為維護孕婦及育兒市民朋友停車權益,自108年6月29日起,違規占用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交通局呼籲民眾勿占用劃有粉紅色內框並掛有標誌牌面之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
依交通部「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該種專用停車位僅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之車輛使用,未具有相關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自108年6月29日起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將違規占用事證通報交通局依停車場法第40-1條規定,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此外,熱心市民朋友可透過市長信箱、交通局局長信箱、受理人員電子信箱(jente@kcg.gov.tw)或用郵寄方式將違規停車照片(停車格位及該種專用車位之標誌牌面皆須一併入鏡,且車牌須清晰可辨識)、該車輛前擋風玻璃近照(確認無出示識別證明),以及照片拍攝時間與地點等完整違規事證提供交通局辦理裁罰作業。
交通局提醒市民朋友,停放在高雄市孕婦育兒專用車位時,請將孕婦(粉紅色卡,可使用至預產期)/兒童(黃色卡,可使用至小朋友年滿6歲前)停車位識別證,或孕婦/兒童健康手冊(有效期同前述),或母嬰親善汽車停車證(圓形卡,可使用至小朋友年滿2歲前)等識別證明放置於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並請勿遮蓋到識別證明上所填之有效期限,以供管理人員查核辨識。
如果停車時確有載送孕婦或6歲以下小朋友卻忘了攜帶相關停車證明,請於徵得管理人員同意並登記後,再使用該種專用車位。
交通局表示,自107年8月1日起各醫療院所即開始在發放孕婦/兒童健康手冊時,一併發放孕婦/兒童停車位識別證,如果未領到由醫院發放識別證或家中有小朋友是在107年7月31日前出生者,都可以攜帶孕婦/兒童健康手冊就近到交通局1樓停車繳費櫃檯、7樓停車工程科櫃台或全市17處立體公有停車場管理室領證(不限由父母親自領證,如果識別證遺失可再持健康手冊到交通局各發放處所申請補發1次)。
交通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準媽媽及6歲以下小朋友在特定場所附設停車場上下車使用,位於高雄市之政府機關、百貨公司大賣場、車站機場、區域級醫療院所及觀光景點都設置該種專用車位外,同時額外在93處公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也有設置專用停車位,全市共有267處停車場,可提供1,010格專用車位,歡迎市民朋友於乘載準媽媽或6歲以下小朋友時停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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