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漁船遭指控涉非法漁業行為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8.12.06
有關報載環境正義基金會(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 EJF)指控我國籍漁船、我國人投資之外國籍漁船涉非法漁業行為案,漁業署表示已展開調查,目前相關資料皆由外國籍船員口述,難以求證,照片及影片尚無法明確連結至特定漁船,惟漁業署仍將就現有資料進行調查,倘查證違規屬實,將依遠洋漁業條例核處。
漁業署表示,EJF經訪談外國籍船員獲知之相關非法漁業行為,尚無法明確連結至特定漁船及確切時點,後續將就曾僱用該等船員之船隻進行調查,並請船方釐清案情,漁業署將本著毋枉毋縱的精神,嚴加查辦,如果查證屬實,將依法予以處分。
漁業署進一步表示,EJF所提出「提升全球漁業透明度」10項建議,其中7項已採相關作為,如漁船須有專屬識別碼、須公佈漁船許可證資訊、公布國際漁業組織IUU名單資訊、嚴密監控海上轉載、建立漁船資訊系統、懲處任何涉入IUU漁業的個人、採用國際上為漁船和漁業產品貿易制定明確標準的措施等,惟其中或有部分作為可再強化精進。餘3項,包括公開漁船監控資訊、禁止我國人投資外國籍漁船、公布實際受益人資訊等項,因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現行法律尚無禁止投資等相關法規而無法施行。
漁業署重申,我國為全球重要公海捕魚國之一,為確保我國遠洋漁業符合國際或市場國要求,與國際共同合作打擊IUU漁撈行為,自106年遠洋漁業條例實施後,我國已進行一連串之漁業管理改革,加強漁業查緝,擴編漁業檢查員人數,增加執法能量,並提升檢查比例,且卸魚檢查皆配合該港口魚市場作業時程,檢查員凌晨3點即赴港口監督,並輪班監看至漁船完成卸魚為止,非部分環團或媒體所稱白天才到漁港,檢查不周容易規避。
現行遠洋漁業條例違規核處金額大大增加,漁業署執法決心由國內漁民不斷發起抗議、訴諸媒體等報導可見一斑,此次EJF舉報案件漁業署亦將秉持勿枉勿縱精神,嚴加查辦,如果確有違規將依法處分,惟仍請相關環團肯定我國多數漁民已努力遵守相關法規,勿抹滅我國漁業管理之正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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