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輸出國產工具機應附產地證明書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8.11.08
美國政府宣布依301條款調查結果,於今年7月6日、8月23日及9月24日起,對價值約2500億美元之中國進口產品,包括通訊、機械、醫療器材、鋼鐵、化學品等產品加徵10%或25%額外關稅,為維護我國工具機產業整體利益及貿易秩序,並防止前述中國大陸產製品經由我國違規轉口,或未達實質轉型申報為台灣產製,因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自107年11月1日起,出口人輸出我國產製稅則屬第8456節至第8463節之工具機至美國時,應檢附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正本。
高雄關表示,是類案件適用出口報單類別屬G3、G5、D5、B9及F5,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向簽發單位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並於出口報關時檢附於報單始得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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