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不維護環境清潔開罰6佰至6仟元
記者張俊夫/台中報導
2008.05.02
台中巿政府修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不維護環境清潔的要開罰6佰~6仟元。
新修訂的台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已經公告實施,為了加強事業對周圍環境清潔維護,除原先規範事業營業場所周圍2公尺範圍應自行清掃外,針對公共營業場所樓地板總面積超過5000平方公尺但未滿1萬平方公尺,清除責任區為周圍10公尺,逾1萬平方公尺的清除責任區擴大到20公尺,違反規定的要裁罰1200元至6000元。
環保局從今年4月起針對全市1100家標的團體,包括百貨量販業、超商、連鎖速食店業、加油站、寺廟納入列管對象,並針對環境清潔及雜物整理、資源回收物分類、招牌及布告欄清潔維護、騎樓及道路的機車排放整理、違規廣告物清除、積水容器清除、狗便清除等項目不定時進行查核,為提昇整體執行成效,環保局已函文各標的團體配合,以鼓勵和宣導的方式,帶動商家塑造乾淨優質的生活環境。
新修訂的自治條例規範民眾遛狗應攜帶狗便清除器,未攜帶要罰600元-3000元,未清除狗便罰1200元6000元。另規範辦理戶外集會活動,要向環保局提報環境維護計畫書,而活動規模預估參加人潮達1000人以上或二天以上的活動,環保局將另行訂定規範。新修訂的自治條例規範燃放鞭炮後應自行清除。
電桿、配電變壓器(箱)、配電開關箱、電信交接箱、公共電話(亭)、郵桶等被他人噴漆或塗鴉時,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應負清除維護責任,如果置之不理,每件環保局將裁罰600元以上至6000元以下不等的罰款。
環保局長李立德表示,市容觀瞻及環境清潔的維護,光靠環保局的力量是絕對不夠的,只有全民建立維護環境清潔的共識,提升環保意識並且發揮公德心始能達到一定效果。
他說,市政府修正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主要用意在輔導市容景觀淨化工作,打造潔淨市容,共創美麗清淨大台中的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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