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查獲大批黑鯊全數查扣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8.09.15
太平洋小釣船「金昌6號」涉嫌非法捕撈禁補魚種黑鯊30噸,被漁業署查獲,目前漁獲全數扣留封存。這是自遠洋漁業條例106年1月20日實施以來,所查獲最大宗的非法捕撈禁捕魚種案,漁業署盼漁民切勿以身試法。
漁業署表示,為打擊非法漁撈行為,該署已成立24小時漁業監控中心,隨時掌握漁船作業動態。「金昌6號」漁船原訂於9月5日進小港漁港卸售漁獲,卻於是日凌晨先航進小琉球漁港,接著進入東港鹽埔漁港停泊,漁業監控人員察覺該船形跡可疑並掌握有關情資,將其列入重點查核對象,立即啟動港口檢查機制派員前往調查。
9月5日上午該船進入小港漁港時,檢查人員發動突襲檢查,查獲大批鰭身分離之鯊魚漁獲物,魚體外觀與黑鯊高度相似,當場將該船及當批漁獲全數扣留查封。
經採證並送驗進行DNA比對鑑定,於9月11日接獲檢驗結果,該船艙內鯊魚漁獲物確為黑鯊。
該署檢查人員9月13日對該船進行全程卸魚檢查,依程序全程拍照、錄影蒐證,於該船船艙起出禁捕黑鯊總重超過30噸,已全數查扣。
依據「遠洋漁業條例」第36條規定,總噸位五十以上未滿一百漁船捕撈、持有、轉載或卸下、銷售禁捕魚種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其漁業證照二年以下,或廢止之,後續將綜整相關事證予以處分。
漁業署表示,我國是全球主要的漁業資源利用國家之一,為符合國際漁業管理趨勢,政府已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所通過的養護與管理措施納入我國相關漁業法規,加重違規漁業行為的處罰,除原有收回或撤銷漁業證照、罰款等手段外,政府已可依法沒入漁獲物及漁具。
遠洋漁業條例施行至今已逾1年半,漁業署呼籲我遠洋漁業從業人員務須遵守國內規範及國際漁業組織所訂各項養護管理措施,並善盡自主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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