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公共保留地與非公用土地交換
取自澎湖網站
2008.08.04
澎湖縣「97年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案,將在8月10日受理申請,今年度可供交換的公有非公用土地一共有4筆,請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所有權人踴躍地參與。
這項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案的申請對象為:
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會開發許可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
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出租、出借、被佔用、限制登記或有產權糾紛情形者。
-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但經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查前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公有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持有年限未滿10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者,其持有年限得以併計。
有意提出申請交換並符合資格審查者,可至縣府建設局或各鄉市公所索取申請書,交換標的的標示等資料或逕自縣府建設局網站「最新消息」下載,並於受理期間之內,填妥並備齊相關文件,親自或委託送達縣府總收發室掛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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