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上網販賣藥品最重罰200萬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芸婷/苗栗報導
2018.08.25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表示,監控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違規廣告案件,自107年1月1日至7月31日,由該局查獲及外縣市衛生局移入案件共293件,平均每月發生42件。
衛生局指出,一般民眾於網路販賣藥品、中藥或醫療器材之行為,為違反藥事法第27條之無照藥商,依藥事法第92條規定罰鍰3至200萬元,刊登誇大療效或宣稱醫療效能的化粧品,則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爰依同條例第30條罰鍰5萬元以下。
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藥品依藥事法第22條規定,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另,常見網路違規販賣之藥品為國外代購之產品,以日本藥品為首,常見:日本EVE止痛藥、龍角散、沙龍巴斯、合力他命、太田胃散、眼藥水、液體防水OK繃、蚊蟲止癢藥等。
其次是,泰國五塔散、五塔油、青草膏、中藥肚臍貼等;香港保心安油、黃道益活絡油、中國中藥材等亦為常見。
國外帶回的藥物,僅可供自用,不得於網路販售,不僅賣方可能觸法,買藥的民眾也可能因不了解正確用法、用量、禁忌及副作用等,恐造成健康損害的風險。
民眾若有疾病問題應尋求合格專業醫師,有藥物問題應洽詢藥師,堅持「五不」原則(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並且不要刊登、不要販售、也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藥物,以保障個人的用藥安全。
國外帶回之化粧品,原文之用途有宣稱療效,但本國法律規定化粧品非藥物,不得宣稱療效,故不得以原文翻譯之文字於網路上做宣稱。
常見網路違規化粧品誇大療效之態樣:宣稱或暗示「消除黑眼圈、去痘疤、消除橘皮組織、消炎、抑炎、退紅腫、消腫、止痛、抗發炎、殺菌、除毛、脫毛、消除皺紋、V 臉、增強抵抗力、抗過敏、異位性皮膚炎…」都為化粧品不得宣稱之詞句,以上資訊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網站查詢。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已於107年5月2日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日期依行政院公告,未來違規罰則將提高罰鍰,請業者與網路賣家遵守法規,勿觸法。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08.12.21
國民黨黨內初選陳鑾英登記,拔得頭籌2010.04.03
智障女隨母朝山走失 街上徘徊 警盤查尋回2009.09.29
博奕成為苗栗土石流?劉政鴻提出說明2012.02.16
加強學校飲用水 固定設備維護管理稽查2008.11.17
苗栗觀光巴士正式啟動2010.05.05
夏天到紫外線增強民眾注意防曬2008.12.04
苗市新川里新建金福橋通車2010.07.28
竹南國小水泥圍牆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