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棄養動物動保處:依法裁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8.08.13
日前有民眾將撿到的幼犬送至台中市動物醫院就診,卻棄置於動物醫院未接回,動保處表示,市府除協助院方安置幼犬外,並依動保法規定對飼主棄養行為裁罰三萬元,以及列入不得飼養犬隻及從公立動物收容所認養動物的黑名單,呼籲民眾飼養動物前,應審慎考量自身能力及經濟狀況,避免讓衝動下的愛心變成動物沉重的負擔。
動保處表示,近年來接獲飼主棄養動物樣態眾多,包括將動物棄於動物醫院、遊蕩動物經動保處收容後原飼主未領回、飼主將寵物棄於租屋處或寵物店等,更有將提籠中動物丟在路邊、鍊綁動物於路旁等棄動物情況。
針對棄養動物者,市府將依動保法裁罰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列入黑名單不得飼養犬隻及從公立動物收容所認養動物,假如飼主故意遺棄動物,使動物飢餓、脫水或烈日曝曬而死亡,則可依動保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裁罰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動保處說,飼養動物之前,必須考量自身經濟狀況與能力,若無法善盡飼主責任照顧動物,對動物是另一種痛苦。飼養動物後應謹記初衷,給毛小孩一輩子的承諾及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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