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處:勿輕信坊間不實化粧品廣告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8.08.10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表示,消費者購買化粧品時,對於超過產品功能的涉誇大或醫療效能宣稱字句,應避免輕易相信,而化粧品廣告也是有法規規範,盼相關業者或賣家留意以免觸法受罰。
近來美容瘦身蔚為風潮,相關課程及化粧品促銷越來越常見,但不肖業者常以免費試做或低價促銷等方式吸引顧客上門,再以無預警強迫推銷手法,造成民眾消費與預期金額不符,衍生消費糾紛。
食安處統計去年間,裁罰違規化粧品廣告案共四百二十九件,總計裁罰一千零一十二萬元,舉例來說,近日有民眾自國外旅遊返國,因購買過多化粧品用不完,於是想上網賣給需要的人,並於網頁內容宣稱此產品主要用途是燙傷、蚊蟲咬傷、乾裂、割傷、痘痘濕疹、尿布疹、創傷、發炎等,處理各種臨時小傷口的消炎對尿布疹很有效等字句,因化粧品並無治療疾病的功能,此違規廣告遭衛生機關監控查獲,依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開罰一萬元。
食安處指出,不肖業者也常以免費試做或低價促銷等方式吸引顧客上門,衍生消費糾紛,食安處除函請業者應依法與消費者妥處,且視案件爭議情節,不定時會同台中市消保官及相關機關執行聯合稽查,保障消費者權益。
另外,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食安處表示,化粧品廣告雖在司法院二○一七年一月六日公布釋字第744號大法官解釋,自去年一月六日起化粧品廣告不需事先送審,但仍需依法不得宣稱「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的違規詞句,違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鍰,籲請化粧品相關業者加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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