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某文物館傳性騷擾勞工局介入調查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8.07.20
有關報載高雄市某文物館之同事間性騷擾案,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知悉性騷擾後,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勞工局針對該案,已啟動調查程序,並和被害人取得連繫,主動提供協助,本案後續將依程序審理,依法究處。
勞工局長李煥熏表示,被害人家屬於今年5月中旬,曾向高雄市1999市民專線反映被害人遭受性騷擾及言語威嚇情事,勞工局即告知相關法令規定、申訴權益及申訴管道。
7月17日再度接獲被害人家屬反映,雇主知悉性騷擾案後,傳出要同時解僱加害人及被害人,勞工局已介入調查,了解該案涉違法情形。
勞工局說,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果雇主未審慎處理,設身處地主動關懷受害勞工,並啟動處理及調查機制,可裁處10萬至50萬元。
此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違反者可處2萬至30萬元。
勞工局提醒勞工,如遇到性騷擾情事,第一時間要向雇主提出正式申訴,也可向其他同仁反映,或利用錄音錄影設備確保證據;如勞工遭遇性騷擾行為,碰觸到隱私部位,勞工可依性騷擾防治法,至派出所對加害人提出告訴。
而雇主接獲通報應啟動調查,採取必要措施,保護性騷擾被害人工作環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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