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倫理規範有問題?市府澄清
記者楊清森/高雄報導
2008.08.02
高雄市政府表示:針對有媒體報導市府對於行政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意見乙節,高雄市政府特別提出澄清。
高雄市政府表示,因市政府早在民國83年間就依據行政院「端正政風行動方案」訂有「高雄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處理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執行要點」,藉以規範高雄市政府員工的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實施多年,市府各機關學校不論職員或職工均一體適用。
因為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範對象,只限於公務員服務法所稱的公務員,範圍較為限縮,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地方政府係「得準用之」。
經過高雄市政府反貪工作會報第2次會議討論,會中部分委員建議,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作較具體的標準定義,不過其所適用的公務員範圍,相較於高雄市政府目前執行要點,適用對象較窄,應就兩項法案作深入之分析比較,制定一個更為適合高雄市政府員工遵循的規範。
市府表示,政風處正著手將行政院所制定的「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和「高雄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處理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執行要點」作分析比較,彙整各機關意見後,修正後實施。
市府強調,在未修訂相關的規範前,各機關學校仍應依據「高雄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處理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飲宴應酬執行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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