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小吃店未付工資遭重罰20萬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8.04.25
沙鹿區一家小吃店涉嫌未給付工讀生工資,台中市勞工局獲報後前往稽查,認定業者確已違反勞基法等法令規定,情節重大,除要求補足薪資給工讀生,更依法開罰二十萬元,後續若再發現業者涉及其他案件,也將予以處罰。
勞工局表示,二十四日獲知該案後立即前往業者營業場所檢查,二十五日上午再進行詳細檢查,初步認定業者違反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達基本工資標準,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未全額給付等情形,因情節重大,除要求業者必須補發足額薪資給該工讀生,市府也依法重罰二十萬元。
勞工局檢查發現,業者僅給付部分時薪制每小時一百三十元至一百三十五元,未達基本工資每小時一百四十元標準。
另外,該工讀生曾多次請求薪資,業者仍藉故拖延,積欠期間達三個月,至今尚未給付,嚴重損及勞工權益,違反勞基法情節重大。
因此,勞工局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八十之一條第二項、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等規定,裁處二十萬元,並當場要求業者必須在二十五日給付薪資給該工讀生,至於業者僱用的其他勞工工資給付情形,尚符合規定,若再發現業者涉及違法,都將依法處罰。
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依勞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今年基本工資時薪為一百四十元,月薪為二萬二千元,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事業單位應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局表示,現今事業單位普遍運用部分工時勞工,仍應依勞基法相關規定確保勞工權益,為維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權益,勞工局定期實施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及辦理工讀生勞動權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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