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國定假日雇主依法給薪給假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8.03.31
清明連假將至,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兒童節及清明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讓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於這兩日出勤,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如果這兩日剛好碰到勞工例假日或休息日,應讓勞工補假一日,補休日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勞工局表示,若事業單位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出勤,三月三十一日休息日與四月六日工作日對調,則三月三十一日為正常工作日,無需多付加班費,四月六日則放假一日,將可形成五天連假。
此外,事業單位如將這兩天國定假日調整至其他日休假,則兒童節及清明節當天就成為一般出勤日,員工當天出勤不生工資加給問題,但是事業單位應事先公布調整後的休假,避免爭議。
勞工局指出,由於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不一,無法做統一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
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所保障的勞工權利,雇主若因業務需要,使勞工於應放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工資也應加倍發給。
黃荷婷說,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適用勞動基準法及施行細則的休假規定。
事業單位如違反規定,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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