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末標示警語最高罰50萬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南投報導
2018.03.08
南投縣政府表示,有鑑於酒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危害生命安全及財產損失,菸酒管理法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如違反上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縣府財政處表示,依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標示警語時,應至少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另標示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
此外,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二、鼓勵或提倡飲酒。三、以兒童、少年為對象,或妨害兒童、少年、孕婦身心健康。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五、暗示或明示具醫療保健效果之標示、廣告或促銷。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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