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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和平區長涉嫌賣官遭起訴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8.02.22
台中市和平區長林建堂涉嫌於四年前競選時,向王姓男子提議出資經費,當選後聘任他的兒子擔任機要秘書,林建堂當選後履行承諾,台中地檢署指揮廉政署偵辦後,依瀆職罪嫌將他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中指出,台中市和平區長林建堂(六十三歲)於一0三年三月間競選時為籌措競選經費,向王姓男子表示若願意出資新台幣二十萬元,他當選後將聘王姓男子的兒子擔任機要秘書。 由於王姓男子的兒子當時正逢求職,因此允諾林建堂的提議,向胞姊借款二十萬元,並預擬一張承諾書,當林建堂到王姓男子住處拿取二十萬元現金時,當場簽下收據與承諾書。 區長林建堂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當選後,在十二月上旬與和平區公所徐姓人事室主任洽談人事及交接事宜,便表明要任用王姓男子的兒子擔任機要秘,待林建堂上任後隨即批准派令。 案件經台中地檢署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去年十二月十八日持搜索票,到林建堂的職務宿舍與辦公室搜索,並帶回林建堂與王姓男子等相關證人偵辦。 林建堂向檢方否認收受賄絡,辯稱二十萬元是借貸關係,但檢察官提出雙方簽署的收據上記載為合夥共同基金,林建堂則改稱可能是小額贊助,要回去找贊助收據才知道,如果是借貸他願意還這筆錢。 檢察官認為,被告說法是在推卸責任,並不予以採信,依為求當選利用公職交換私利,於二十二日以瀆職罪嫌將林建堂起訴;至於王姓男子行賄時,因對方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因此不構成犯罪。 該案雖然起訴,尚未經法院判決,區長林建堂因此仍繼續執行職務,若涉貪污治罪條例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被依刑事訴訟程序羈押或通緝時,才會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停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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