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裝容器未標有效日期最高罰50萬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筱玲/南投報導
2018.02.21
南投縣政府表示,考量以塑膠材質及紙質為酒盛裝容器之材料,有其安全期限之限制,菸酒管理法第32條新增酒品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及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等規定。
縣府財政處表示,該項規定已於105年7月1日施行,違反者,依該法第50條規定,對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除第1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並沒入違規酒品,對酒販賣業者,則沒入違規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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