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損失可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記者袁鴻祥/宜蘭報導
2008.07.29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因颱風來襲,遭受災害損失,以下幾項可向該局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一、房屋稅部分:房屋在災害中受創,毀損面積占整幢面積五成以上,必需修復才可以使用者,房屋稅全免,毀損面積占整幢面積三成以上未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
納稅義務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天之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或分局申請減免。
二、地價稅部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四十天(即97年9月22日)前,儘速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務局或分局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部分:汽車、機車(151cc以上)受災害影響,須經修復始能使用,或因受損嚴重無法再行使用,已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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