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占用市地46年將給付不當得利並歸還土地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8.02.11
救國團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逾四十六年,台中市政府一0四年提起訴訟,一審救國團敗訴,二審經法官勸諭達成和解,救國團將負擔所有訴訟費用、按一審判決給付不當得利約六百九十四萬元給市府,一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更將自行拆除占用部分設施後,返還土地與建物,歸還前也將按季給付占用所生的不當得利給市府。
民政局表示,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長期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逾四十六年,市府一0四年底向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告訴,要求返還占用北區水源段一三一地號市有土地及相關費用,第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判救國團敗訴,二審高院法官勸諭兩造和解,由市府委任民政局副局長盧政遠為訴訟代理人,與救國團代表總幹事王崇綸於本月六日達成和解。
救國團經二審法官審理後,同意依一審判決內容和解,救國團應在一0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建物移轉登記回歸市有,並且在一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自行拆除占用部分設施後,返還所有占用土地,並將建物部分動產騰空後歸還。
另外,救國團也應在今年三月二十日前給付一審判決不當得利金額給市府,加計結算至今年一月三十一日合計為六百九十四萬一千七百六十五元,以及一審訴訟費用一百四十四萬六千七百四十五元,二審訴訟費用也由救國團負擔。
在救國團返還土地及建物點交前,應依照所使用的土地面積三千二百九十三平方公尺,按季向市府繳交以申報地價7%計算的不當得利,若以一0七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七千四百一十八元計算,每年不當得利約為一百七十萬九千九百二十三元。
民政局長周永鴻表示,市府堅持轉型正義與捍衛市府財產,救國團返還長期占用的市府財產,並依法院判決繳交占用所生費用,節省司法訴訟資源,市府將持續依和解內容要求救國團逐一完成應履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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